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7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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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
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
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