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規 定,拒絕或規避本公司派員訪查,經本公司複查、限期提出說明或提供 財務、業務相關帳冊或憑證資料,仍不予配合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 全部交易資訊三至七個營業日。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暫停其使用全部交易資訊達七個營業日 ,仍不予配合本公司訪查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