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應與資訊用戶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 或台灣地區代理人營業處所,以便本公司之稽查。 前項之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公司備查,其內容應明訂資訊用戶遵守本 辦法之規定﹐盜接、轉接交易資訊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資訊用戶使用處所時,應盡力 配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