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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再將本公司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
讓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
申請使用者非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其傳輸規範
由本公司另訂之。
申請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者所提
供之交易資訊。
證券商及期貨商不得將交易資訊轉接至其營業處所外。
證券商所營網站內提供之交易資訊,應以經本公司同意得以網際網路方
式傳輸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名義提供之。但經本公司同意者,證券商
得以自行名義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投資人。
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僅限供資訊用戶內部使用;資訊用戶非
屬證券、金融、保險等行業機構者,需經本公司同意。
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且與合作協力廠商共同開發軟體者,需
向本公司申報,且該合作協力廠商不得改變申請使用者原傳輸格式或從
事轉接傳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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