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902005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增訂第3條之1、第8條之1;刪除第6條條文,並自109年10月26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八條之一
零股交易自第一次撮合成交至申報時間截止前之一段時間內,如每次撮合
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公司立即
對當次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
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期間,及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及當市開
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元者,不在此限。
盤後零股交易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