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902005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增訂第3條之1、第8條之1;刪除第6條條文,並自109年10月26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八條
零股交易自上午九時十分起,每三分鐘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依本公司章
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零股交易之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
下列原則決定: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
    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二、時間優先原則:第一次撮合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
    優先順序;第一次撮合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盤後零股交易於申報時間截止後,即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買賣申報之成
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
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