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902005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增訂第3條之1、第8條之1;刪除第6條條文,並自109年10月26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三條之一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就零股交易之買賣委託及回報方式應依電子式交易
型態之規定辦理,但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
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
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
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盤後零股交易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