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7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3條、第24條遞移至第26條、第27條、原第六章遞移至第七章,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五條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原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
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其國外
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
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之
國外有價證券者,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時,
該受益憑證及其加掛ETF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其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
時,該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