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7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3條、第24條遞移至第26條、第27條、原第六章遞移至第七章,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二十五條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最近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
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於本公司
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併同以其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除權證流動量
提供者專戶及避險專戶、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
專戶外,其他投資人僅得賣出,不得買進委託。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自前項實施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基
金每日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均未達百分之八
十五者,於本公司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併同以其為標的之認購(售)權
證,恢復投資人得買進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