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7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3條、第24條遞移至第26條、第27條、原第六章遞移至第七章,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三條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最近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
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者,於本公司
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停止有價證券借貸及當日沖銷
交易。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自前項實施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
基金每日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均未達百分之
六十五者,於本公司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
借貸、當日沖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