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7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3條、第24條遞移至第26條、第27條、原第六章遞移至第七章,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
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暨本公司所收取之手續費、經手費
,準用上市股票規定之費率辦理。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暨本公司以其上市
買賣幣別收取前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