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7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3條、第24條遞移至第26條、第27條、原第六章遞移至第七章,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憑證包括: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封
    閉式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或期貨
    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均簡稱
    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所發行之下列受
    益憑證: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指
          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
          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1.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者。
          2.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或該基金為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者(簡稱連
            結式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以追蹤、
            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 ETF)或反向
            倍數(簡稱反向型ETF)表現者。
    (二)境外基金機構募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簡稱境外指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三)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
          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
          倍數(簡稱槓桿型期貨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期貨ETF
          )表現者,稱為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第一目募集之基金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
          證(簡稱加掛ETF受益憑證)。
三、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不動
    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