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7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3條、第24條遞移至第26條、第27條、原第六章遞移至第七章,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九條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轉
換單位為一交易單位轉換一交易單位。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公司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
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公司回報證券商申請轉換
成功。
轉換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二十五分。
第一項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於分割及反分割作
業期間,應自停止過戶日前兩個營業日起停止轉換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