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7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3條、第24條遞移至第26條、第27條、原第六章遞移至第七章,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六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買進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先收足款
項,始得辦理買進申報,但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者,不在此
限。
前項受託買進預收款項作業,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