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7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3條、第24條遞移至第26條、第27條、原第六章遞移至第七章,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二條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
關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
關作業,應先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
業,應先與境外基金機構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除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應向本公司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
司另訂之。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不適用前項申報作業,惟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匯撥資料明細傳送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