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7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3條、第24條遞移至第26條、第27條、原第六章遞移至第七章,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條之二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買賣,於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分配
收益或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
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受託機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低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
    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
    價格減除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
二、受託機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高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
    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
    證券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
前項權利價值由本公司計算之。
除息、除權交易開始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
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