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7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3條至第2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23條、第24條遞移至第26條、第27條、原第六章遞移至第七章,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條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
十七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分配
收益基準日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