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條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
十七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或受
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分配收益,而於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除息交易開始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前一日收盤價格減
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依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除息交易開始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第二項計算各基準所使用之收盤
價格,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
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