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21 39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3883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三條之一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首次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時,除專業
機構投資人外,委託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
    (含)以上。
證券商得採足以確認委託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接受
前項委託人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