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6012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8條、第21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一之二、附表二、附表二之二至附表二之三、附表三、第11條附表十

所有條文

第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
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
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
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