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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
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尚未完成或
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
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
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
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
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其
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
,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款之各次計
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者
,應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
等項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
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
負債總額之增減情形、利息支出、營業收入等項目及每股盈餘
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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