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6012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8條、第21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一之二、附表二、附表二之二至附表二之三、附表三、第11條附表十

所有條文

第十七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
    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尚未完成或
    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
    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
    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
    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
    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其
    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
    ,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款之各次計
    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者
          ,應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
          等項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
          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
          負債總額之增減情形、利息支出、營業收入等項目及每股盈餘
          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