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6012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8條、第21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一之二、附表二、附表二之二至附表二之三、附表三、第11條附表十

所有條文

第十五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四)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認股
    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十五)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附表十四之一)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股數前十
    大之員工姓名及取得情形。(附表十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