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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
敘明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若經核
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另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
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附表五)
二、股東結構:
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六)
三、股權分散情形:
敘明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
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七)
四、主要股東名單:
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
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八)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
金股利資訊。(附表九)
六、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
應揭露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派之情形。
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八、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
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
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
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
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
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
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
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九、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
(一)已執行完畢者:
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報買回本公
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
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已辦
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及累積持
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
(二)尚在執行中者:
公司應敘明公司買回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
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
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
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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