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2304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9條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二之二之一、附表二之 五、第15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18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 之二;刪除第23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二日前申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
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