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2304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9條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二之二之一、附表二之 五、第15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18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 之二;刪除第23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
    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
    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
    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
    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
    (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
    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
    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四)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
    附表二十五)
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