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2304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9條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二之二之一、附表二之 五、第15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18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 之二;刪除第23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十六條
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完成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股票已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
        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或第三條之一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之公司(以下簡稱上櫃公司),應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之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二)除前目規定之公司外,應揭露最近一季執行情形,如執行進度或
        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
        。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公司之基本資料(
    附表十六)。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
    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