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之1、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3條文,除第11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之一
證券商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人員,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
定辦理。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
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不適用第
八條至第十一條之二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