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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之1、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3條文,除第11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六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或訓 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 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