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之1、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3條文,除第11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五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證券商並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
理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
;在職人員應每三年參加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之內容及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