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之1、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3條文,除第11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四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
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
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