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之1、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3條文,除第11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三條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
,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所屬
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或有
    第十七條規定等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三、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
    有前條第三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前項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異動登記,如係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其申報登
記應於異動後十日內為之。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前項之登記,應於
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異動情形彙總轉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證券商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異動,所屬證券商應於異動前,先申請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始得異動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