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之1、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3條文,除第11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一條之二
證券商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商從事與該公
開發行公司有關業務時,不得參與決策之訂定。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