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3341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第17條、第33條、第41條條文及第11條附表十九、第16條附表三十七、第17條附表四十、第28條附表五十八、第33條附表六十七;增訂第33條附表六十七之一,除第33條第6款後段規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七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期及
    總股數、發行日期、已發行股數、尚可發行股數、發行價格、既得條
    件、受限制權利、保管情形、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已收回或買
    回股數、已解除限制權利之股數、未解除限制權利之股數、未解除限
    制權利之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及對股東權益影響。(附表四十
    )
二、累積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前
    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情形。(附表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