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746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第11條、第21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10條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七之一、附表九、第11條附表十七、附表二十、第21條附表五十、第33條附表六十二、附表六十五至附表六十九

所有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
    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附表六十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
    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
    表六十三、附表六十四)
三、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公司網站者,得僅
    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
    六十五)
五、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
    六十六)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屬上市上櫃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
    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六十七)
七、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
    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六十八)
八、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
    管、財務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
    。(附表六十九)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