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746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第11條、第21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10條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七之一、附表九、第11條附表十七、附表二十、第21條附表五十、第33條附表六十二、附表六十五至附表六十九

所有條文

第三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依序刊印下列事
項:
一、公司或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下列有價證券:
  (一)發行新股: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額、發行
        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及配售方式。如屬特別股有特別約定
        條件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二)發行金融債券:種類、金額、利率、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
        承銷及配售方式。如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者,應另註明參閱
        本文之頁次。
  (三)發行公司債:種類、金額、利率、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
        銷及配售方式。如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者,應另註明參閱本
        文之頁次。
  (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單位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
        股數、認股條件及履約方式;其認股條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
        次。
  (五)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種類、股數、金額及發行條件。其
        發行條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六)募集設立: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
        金額、發行條件及發起人已認之股數。
  (七)其他。
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
    文之頁次。
四、本次發行之相關費用:
  (一)承銷費用。
  (二)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律師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五、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有價證券之生效(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請)事項或
        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
        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三)投資人投資前應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公司之風險事
        項。另應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
        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六、刊印日期。
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於其封面
註明係申報(請)用之稿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者,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
一、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股票
    代碼。
二、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
三、現金增資如擬依規定採安定操作者,應註明「本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
    股票,為因應證券市場價格之變動,證券承銷商必要時得依規定進行
    安定操作」。
四、發行人申報(請)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註明公司折價發行
    新股。
五、股票面額。
六、發行人申報或申請發行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銷售對象有限制者應
    註明之。
七、併購(含合併、收購及分割)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如發行之
    股份有轉讓或設質之限制者。
八、募集設立及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對外公開發行之案件,應註明「股票未在
    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九、公司有累積虧損或有連續二年虧損,且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