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746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第11條、第21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10條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七之一、附表九、第11條附表十七、附表二十、第21條附表五十、第33條附表六十二、附表六十五至附表六十九

所有條文

第十條
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
    實際投資金額。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附表六)
  (一)姓名、性別、國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
        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取得員工認股權憑
        證情形。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
        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三)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
        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
        。
四、董事及監察人:
  (一)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
        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選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
        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其所具專業知
        識之情形。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
        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
        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
        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七、附表七之一)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者,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附表七)
  (三)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
        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
        。(附表七)
五、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
    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
    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八)
六、發起人: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股權比例占前五十名
        之發起人之有關資料。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或其關係人
        間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包括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
        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
        決定方式。向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
        係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
        購入成本。
七、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顧問等之酬
    金:(附表八、附表九及附表十)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
        問之酬金:
        1.銀行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者;票券金融
          公司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
          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比率低於依各業別資本適足
          相關規定之最低法定比率。
        3.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
          ,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
        者,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
        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
        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或
        最近年度及截至該年度之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
        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
        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公司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
        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公司有第二目之3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
        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九)
  (九)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等之酬金總額占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
        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
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