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0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及第16條附表三十八、第17條附表四十一、第 33條附表六十二、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五、附表六十六;刪除第40條 條文

所有條文

第十六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期、發行日期、
    發行單位數、發行得認購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認股存續期間
    、履約方式、限制認股期間及比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執行
    取得股數、已執行認股金額、未執行認股數量、未執行認股者其每股
    認購價格、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及對股東權益影響
    。(附表三十七)
二、累積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認股
    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三十八
    )
三、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
    ,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
    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
    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
    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價格、實際認購價格與參考價
    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
    成,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取得股款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
    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