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334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二之二之二至附表二之二之四、第11條附表十、第14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第18條附表十九

所有條文

第十八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附表十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經營能力、獲力能力、財務結構、成長率
    、現金流量、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與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營運規模及資本適足性,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
    ,應併納入分析。(附表二十)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票券金融公司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含重
    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六、票券金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
    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