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746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7條及第10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一、附表二之二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三、附表二之三、附表四、第11條附表十一

所有條文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票券金融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
    顧問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
        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
        、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
        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
        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
        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
        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姓名、性別、
        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
        別、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
        問日期、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一之四)
  (四)前目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
  (五)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
        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
        。(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及分
    派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之四)
  (一)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
        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
        理及顧問等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
          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
          ,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
        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
        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
        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
        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
        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
        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
        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
        酬金。
  (八)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有第二目之 3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
        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九)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占個體或
        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
        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
        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
        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
        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
        票券金融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
        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屬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
        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
        二)
  (七)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
        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三)
  (八)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
        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
  (十一)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票券金融公司違法受處分及
          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或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銀
            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或票券金融公司對其內部人
            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其處罰結果可能對股東權
            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或符合本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
            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應列明其處罰
            內容、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3.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
            、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
            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
            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
            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
            ,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4.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
          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
          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及公司治
          理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
    露會計師公費(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
        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
        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給付簽證
        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
        證之公費。(附表三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
        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
    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
          再接受委任,或票券金融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票券金融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
          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票券金融公
          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
          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
            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無法信賴票券金融公司之
            聲明書或不願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
            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
            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
            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
            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
            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票券金融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
          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
          ,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
          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 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
        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七、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
    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
    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
    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
    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
    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
    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
    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
    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十、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及票券金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
    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