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334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二之二之二至附表二之二之四、第11條附表十、第15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19條附表二十

所有條文

第十九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附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項目;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納入分析。並說明最
    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二十一)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償債能力。
    (六)現金流量。
    (七)槓桿度。
    (八)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之合併基礎資本適足性及其低於法定
          比率時之改進措施,並應揭露其子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之相
          關規範計算之資本適足性。
    (九)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
          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
          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
    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