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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4月30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30850366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30202687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所有條文
第十條
應聘僱之外國人應於入境前,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入境。 雇主為因應突發或緊急事件須臨時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 其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不受前項限制。但須於接任工作日之翌日起三 日內向本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