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所有條文

第九條
  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
  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
  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加0‧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