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所有條文

第八條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
  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
  ,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
  關事宜,由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