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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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掌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
  。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