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所有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
  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
  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
  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