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所有條文

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
      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
      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