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所有條文

第十六條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劃應行保密,不得於第
  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
  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
  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