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所有條文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
  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
  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
  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