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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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基金資產之處理,如收回款項大於投資成本時,應提列部分列為本基
  金之投資損失特別準備;如收回之款項小於投資成本時,其差額應先以
  投資損失特別準備沖抵,不足者,得認列損失。
  前項投資成本,應包含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各基金之補償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