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成交確認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3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4699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111年4月25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150297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要點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 金融機構使用本中心成交確認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辦理成交確認作業,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 前項所稱成交確認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係指金融機構與其交易對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交易確認,包含新增、修改、取消、提前終止交易及其他確認相關作業。
  1. 金融機構應依本中心規定之資訊申報格式及時間辦理本作業。
  2. 前項資訊申報格式及時間由本中心另訂之。
  1.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除另有規定外,其方式如下:
    1. 一、雙方申報確認:
      1. (一)經交易雙方申報交易資料,並經交易雙方確認;或
      2. (二)由交易經紀商申報交易資料,並經交易雙方確認。
    2. 二、單方申報確認:
      1. (一)經金融機構申報交易資料,並經交易他方確認;或
      2. (二)經金融機構申報其確認之交易確認文件,並經交易他方確認。
  2. 金融機構辦理新增交易確認作業,應依前項規定方式擇一辦理,辦理完成時,本中心製發成交確認書。
  3. 金融機構辦理修改、取消或提前終止交易之確認作業,應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方式辦理,辦理完成時,本中心製發修改、取消或提前終止成交確認書,原成交確認書失其效力。
  4. 金融機構之交易對手非為金融機構者,僅得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方式辦理,並由交易對手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為之。
  5. 第一項作業方式之適用商品範圍由本中心另訂之。
  1. 金融機構使用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方式完成本作業,可由本中心傳輸交易資料予結算機構,且交易經結算機構接受後,得於本系統申請製發附加集中結算資訊之成交確認書,原成交確認書失其效力。
  2. 前項傳輸交易資料予結算機構之作業,金融機構應另依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辦理。
  1.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應按當月辦理交易確認之筆數,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2. 金融機構使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方式辦理本作業,免依前項規定繳交業務服務費。
  3. 第一項業務服務費以每筆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上限。
  1. 本要點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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